臺中市商業界慶祝第七十一屆商人節表揚優良店家選拔辦法
一、 選拔對象:已加入商業同業公會或商業會為會員之公司行號為限。
二、 凡經當選在三年以內,以及積欠會費達一年以上,或有違法營業行為,或有逃漏稅捐屬實者,均不得選報。
三、 選拔名額:每一同業公會會員五00家以內選拔一家,會員人數自五0一家起至
一、五00家增加一家,以此類推,非團體會員得自行舉報。
四、 選拔標準如下:
1落實推行商品標示、商品標價績效卓著者。
2推動商場禮貌運動績效卓著者。
3維護商場環保、重視消費權益績效卓著者。
4熱心參與公益活動,回饋社會績效卓著者。
5確實遵守同業公會自律行動績效卓著者。
6推動現代化商品行銷、商場管理績效卓著者。
7獲經濟部優良商店作業規範(GSP)認證經授證者。
五、 選拔方式:由公會理監事會評薦連同會議記錄於本(106)年8月30日前,依附
格式填妥加附營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印本、納稅證
明及店內、外觀照片各乙份送本會,但推薦書未記明優良具體事
蹟者不予受理。
六、複 評:經由本會理監事會進行複評,核定第1名至第15名優良店家,報請臺中市政府表揚,第16名至第30名由本會表揚。
七、表揚方式:
1於慶祝第七十一屆商人節大會上頒發獎牌,並在本會「商人節特刊」列登。
2選拔十五家優良店家由臺中市政府表揚頒發獎牌。
八、本辦法提經本會理監事會通過報請臺中市政府核備辦理,修正時亦同。
臺中市商業會106年優良店家推薦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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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司行號名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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統一編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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電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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創設日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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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 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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優
良
具
體
事
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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推薦書未記明優良具體事蹟,缺附營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印本、納稅證明及店內、外觀照片理監事會評薦記錄者恕不予受理)
推薦單位: 公會
理事長: 蓋章
中華民國 106 年 月 日
請粘貼照片或直接貼上圖檔2~3張(招牌、門面、內觀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