問46:什麼是「室內裝修從業者」?其執業範圍為何?
答:依「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」規定,室內裝修從業者係指開業建築師、
營造業及室內裝修業。其業務範圍如下:
(一)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得從事室內
裝修設計業務。
(二)依法登記開業之營造業得從事室內
裝修施工業務。
(三)室內裝修業得從事室內裝修設計或
施工之業務。
問47:什麼是「室內裝修業」?如何尋找合法的室內裝修業?室內裝修業登記
證有期限嗎?
答:所謂「室內裝修業」,係指經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辦理登記,具備專業設計
或施工技術人員,從事建築物室內裝修設計或施工之廠商。領有「室內裝
修業登記證」且未逾有效期限之合法廠商資料,可於內政部營建署網站「全
國建築管理資訊系統入口網」內「室內裝修/室內裝修業登記查詢」查詢。
肆 、 從 業 人 員 篇
開業建築師
營 造 業
室內裝修業
設 計
施 工
設計、施工
http: //www.cpami.gov.tw/
室內裝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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問48:委託室內裝修從業者設計施工時,合約宜載明哪些事項?
答:通常室內裝修工程合約內容至少應具備下列各項:
(1)裝修公司名稱及連絡資料
(2)進行裝修工程的地點
(3)屋主姓名及連絡資料
(4)各項工程內容及價錢
(5)開工日期及完工日期
(6)付款方法
(7)違約或逾期處則
(8)保固年限與責任
(9)經手人雙方簽名
(10)合約簽署日期
此外,並應留意下列事項:
(一)工程內容應儘量清楚,報價單最好列
明人工、單價、材料、數量、品牌、
顏色、款式等, 偷工減料的機會就大
大減少。施工圖應註明詳細的施工尺
寸和材質,作為合約附件,越詳細越
好,亦利於工程進展。
(二)報價單上標明「連工帶料」者,最好
詳細列明材料價格、款式和人工。更
改用料時,可知道價錢相差多少。同
時,消費者一定要保存所有來往的清單、文件及收據以備不時之需。
(三)合約必須註明增減項目等有關事宜和違約責任及處罰,保證雙方在權益
上公平、公正,一旦出現糾紛有法律依據。有些裝修廠商可能拒絕簽訂
逾期罰款等細則,這類廠商最好不要選擇。
(四)付款方式應詳細註明,最好不要一次付款。分材料進場驗收合格、中
期驗收合格、具備初驗條件、竣工驗收合格保潔結束並清場等幾個階
段支付。中途解除合約時,也不會在經濟上吃虧。
▲ 裝修工程的合約內容應力求詳
細清楚,以保障雙方的權益。
▲ 裝修工程施作期間,最好時常
到場監督,以確保施工品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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問49:室內裝修工程容易發生哪些糾紛?
答:根據調查,室內裝修工程案件,業主與室內裝修從業者之間最容易發生糾
紛的原因,略可分為「合約圖面糾紛」、「施工糾紛」、「價款糾紛」及「其
他糾紛」等四大類型,表列說明如下:
類型 糾紛原因 說 明
雙方未簽訂合約
☉糾紛發生時不易釐清責任歸屬
☉日後易因舉證困難而形成糾紛
合約內容不夠清楚
完備
☉事前未就裝修工程的需求項目、範圍、數量及作業內
容等於合約中釐清與確認,導致日後引起糾紛
圖面不完整即進場
施工
☉工匠憑恃多年經驗施工,施工期間容易造成業主反覆
要求變更設計,且日後追加減工程款項時舉證困難
合約圖面糾紛
圖面表達內容與業
主的認知有落差
☉圖面設計未能滿足業主需求、或業主看不懂圖面,很
可能在施工期間或完工階段發生糾紛
工程品質不良或瑕
疵
☉施工產生誤差或家具尺寸與設計圖說不合
☉施工期間品質管理不確實,導致工程品質瑕疵
工期延宕 ☉雙方對工期的計算方式、不可歸責因素之認知有落差
施工期間變更設計
☉為影響工程順利進行的潛伏重大因素,常造成雙方對
工期、追加減工程項目之內容或價款認知不同
施工糾紛
實際工程施作數量
與合約內容不符
☉部分應作工程項目未作或漏作,或僅局部完工
☉完工後實作數量或坪數與合約或估價單不同
業主拖延或扣留尾
款
☉完工品質無法達到業主期待,故藉由扣留尾款手段要
求施工業者配合改善
工程品質不良或瑕
疵所造成的扣款問
題
☉由於雙方事前對於品質定位未達共識,造成完工後產
生認知差距引起糾紛
☉裝修材料及施工品質不佳或瑕疵,業主不滿意
價款糾紛
業主存心賴帳,無
法支付剩餘工程款
☉消費場所裝修後,業主提供「優待券」、「招待券」或
邀集裝修業者入股方式替代給付工程款
裝修過程造成損鄰
事件
☉施工過程產生噪音、粉塵、振動、廢棄物,造成與鄰
戶或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糾紛
材料與原約定內容
不同
☉業主於施工過程提高材料品質要求,不願彌補價差
☉施工業者擅自更換材料,致與合約內容不符
其他糾紛未
申
請
裝
修
施
工
許
可遭人檢舉
☉室內裝修未經審查許可,遭建管單位罰鍰並限期補辦
手續,致雙方產生權利義務糾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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問50:專業技術人員必須具備什麼資格?
答: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規定,室內裝修之專業技術人員分為「專業設
計技術人員」及「專業施工技術人員」兩種,其執業資格分別說明如下:
(一)專業設計技術人員
按「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」第16
條規定,專業設計技術人員,應具下
列資格之一:
1、領有建築師證書者。
2、領有建築物室內設計乙級以上技術
士證,並經參加內政部主辦或委託
專業機構、團體辦理之建築物室內
設計訓練達21 小時以上者。
(二)專業施工技術人員
依「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」第17 條規定,專業施工技術人員,應具
下列資格之一:
1、領有建築師、土木、結構工程技師證書者。
2、領有建築物室內裝修工程管理、建築工程管理、裝潢木工或家具木工
乙級以上技術士證,並經參加內政部主辦或委託專業機構、團體辦理
之建築物室內裝修工程管理訓練達21 小時以上者。其為領得裝潢木
工或家具木工技術士證者,應分別增加40 小時及60 小時以上,有關
混凝土、金屬工程、疊砌、粉刷、防水隔熱、面材鋪貼、玻璃與壓克
力安裝、油漆塗裝、水電工程及工程管理等訓練課程。
問51:室內裝修施工過程中,主管建築機關會到場督導查核嗎?
答:依據「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」第31 條的規定,室內裝修施工中,主管
建築機關認有必要時,得隨時加以查驗,發現與核定裝修圖說不符者,應
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室內裝修從業者;必要時依建築法有關規定處理。不
過,主管建築機關派員查驗時,所派人員應出示其身分證明文件;其未出
示身分證明文件者,裝修住戶或室內裝修從業者得拒絕查驗。
專業
品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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問52:室內裝修從業者若違反裝修法令規定,會受到什麼處罰?
答:室內裝修從業者如有違反建築法第77 條之2 第1 項或第2 項情事(如室內
裝修未依法申請審查許可、妨害或破壞主要構造…等),主管建築機關應
依同法第95 條之1 第1 項處新臺幣6 萬元以上30 萬元以下罰鍰,並限期
改善或補辦。若有違反建築法第77 條之2 第3 項項規定(即未經內政部登
記許可),依同法第95 條之1 第2 項處新臺幣6 萬元以上30 萬元以下罰鍰
,並得勒令其停止業務;倘若不遵從而繼續執業,當依法移送法辦。
。再者,依「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」第35 條規定,室內裝修業者有
下列情形之一者,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應查明屬實後,報請內政部視其情節
輕重,予以警告或6 個月以上1 年以下停止室內裝修業務處分或一年以上
三年以下停止換發登記證處分:
(一)變更登記事項,未依規定申請換發登記證。
(二)施工材料與規定不符或未依圖說施工,經通知限期修改逾期未修改者。
(三)規避、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業務督導。
(四)受委託設計之圖樣、說明書、竣工查驗合格簽章之檢查表或其他書件經
抽查結果與相關法令規定不符。
(五)由非專業技術人員從事室內裝修設計或施工業務。
(六)僱用專業技術人員人數不足,未依規定補足。
另「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」第36 條規定,室內裝修業有下列情形之一
者,經當地主管建築關查明屬實後,報請內政部廢止室內裝修業登記許可
並註銷登記證:
(一)登記證供他人從事室內裝修業務。
(二)受停業處分累計滿3 年。
(三)受停止換發登記證處分累計3 次。
問53:專業技術人員若違反裝修法令規定,會受到什麼處罰?
答:依「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」第38 條規定,專業技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
一者,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應查明屬實後,報請內政部視其情節輕重,予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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警告或6 個月以上1 年以下停止執行職務處分或一年以上三年以下停止換
發登記證處分:
(一)受委託設計之圖樣、說明書、竣工查驗合格簽章之檢查表或其他書件經
抽查結果與相關法令規定不符。
(二)未依審核合格圖說施工者。
另同辦法第39 條規定,專業技術人員有下列
情形之一者,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應查明屬實後
,報請內政部廢止登記許可並註銷登記證:
(一)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供所受聘室內裝修業以
外使用。
(二)10 年內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累計滿2 年。
(三)受停止換發登記證處分累計3 次。
問54:土木包工業可以承攬室內裝修設計與施工之業務嗎?
答:按「本辦法所稱室內裝修從業者,指開業建築師、營造業及室內裝修業。
」、「依法登記開業之營造業得從事室內裝修施工業務。」及「營造業分
綜合營造業、專業營造業及土木包工業。」分別為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
法第4 條、第5 條第2 款及營造業法第6 條所規定。是以,土木包工業既
屬於營造業法所稱之「營造業」,承攬室內裝修業務必須符合下列規定:
(一)土木包工業不得從事室內裝修「設計」業務
依「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」第4 條規定其本屬室內裝修業從業者,
自得依第5 條第2 款之業務範圍從事室內裝修「施工」業務,但不得從
事「設計」業務。
(二)土木包工業應遵守承攬限額及越區營業之限制
土木包工業除應遵守營造業法有關承攬限額新台幣600 萬元之規定外,
依同法第11 條規定:「土木包工業於原登記直轄市、縣(市)地區以外
,越區營業者,以其毗鄰之直轄市、縣(市)為限。」
(三)土木包工業負責人應負室內裝修專業施工技術人員之職責
依內政部94 年2 月21 日台內營字第0940081684 號函釋,營造業法第
36 條規定:「土木包工業負責人,應負責第32 條所定工地主任及前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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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定專任工程人員應負責辦理之工作。」是有關土木包工業從事室內裝
修施工業務時,應由其負責人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及營造業法上
開規定負責辦理。
問55:室內裝修設計遇何種情形必須責由開業建築師簽證?
答:按建築法第77 條之2 規定,室內裝修「不得妨害或破壞防火避難設施、
消防設備、防火區劃及主要構造」,同法第73 條第2 項又規定「建築物…
有第9 條建造行為以外主要構造、防火區劃、防火避難設施、消防設備、
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,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。但建
築物在一定規模以下之使用變更,不在此限。」從而,上開行為均已涉及
建築物「變更使用」範疇,不是「室內裝修」,舉凡常見的樑柱穿孔、樓
版剔槽埋管、承重牆開口、增設室內梯…等行為,均已逾越室內裝修專業
設計技術人員的業務執掌,都須責由開業建築師檢討簽證。
此外,「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」第25 條明定:「室內裝修圖說應由開
業建築師或專業設計技術人員署名負責。但建築物之分間牆位置變更、增
加或減少經審查機構認定涉及公共安全時,應經開業建築師簽證負責。」
據此,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特於100.4.1.以北市都建字第10064041400 號函訂
定「臺北市建築物施工許可行政項目審核表」,案內明定分間牆變更涉及
下列各款情形者,須另由開業建築師檢討無礙公共安全並簽證負責:
(一) 涉及一磚厚(即1B 磚)以上磚牆變更。
(二) 涉及結構體厚度12 公分以上鋼筋混凝土牆之變更。
(三) 涉及防火區劃牆之變更。
(四) 涉及分戶牆或分隔公寓大廈共用部分與專有
部分之分間牆變更。
(五) 未按建築技術規則防火避難設施之下列各項
目於設計圖說上逐項檢討標示符合規定者:
1、直通樓梯步行距離。
2、設置二座直通樓梯之限制。
3、走廊淨寬度。
4、避難層以外樓層出入口之寬度及數量。
5、緊急進口設置。
▲ 拆除樓版已涉及主要構造
之變更,非屬室內裝修專業
設計技術人員的業務執
掌,應責由開業建築師檢討
並簽證負責。__